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21年8月16日頒佈了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新法律於2022年8月17日起正式生效實施,將進一步優化及完善本澳樓宇及場地的防火安全法律制度,強化社會和公眾的防火安全責任,從而保障生命及財產安全,降低樓宇及場地內發生的火災引致的風險

(一) 明確劃分執法權限回應社會各界訴求

新法律新增消防局作為職權部門,填補了現時消防局在監管和執法方面的缺失,賦予其監管權和處罰權,並明確區分處理走火疏散通道的障礙物的權限。將來對於建築方面影響防火安全的工程,以及疏散通道上屬固定物(例如鐵閘)的阻塞,屬土地工務局職權。在防火安全系統方面,以及疏散通道上屬非固定物(例如傢俬)的阻塞,則屬於消防局職權範圍。新法律明確劃分執法權限,使執法更具操作性,將更有效處理各項違法行為。

(二) 訂定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及義務

新法律明確訂定樓宇及場地的所有人(業主)為維持樓宇或場所防火安全條件的主要責任人,而在特定的情況下,租戶、營業者、消防公司,以及管理公司等則分別負有確保樓宇或場地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及義務。此外,新法律亦規定所有人(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管委會)或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因應樓宇的不同高度級別及用途,須遵守相應特別義務,包括:

  • 聘用合資格商業企業主(如消防公司)為樓宇的防火安全系統提供檢查、保養及維修服務,但屬居住用途的P級及M級樓宇(高度低於21.6米)除外。
  • 屬MA級樓宇(高度超過50米);用作旅館業、商業或集體設備及服務業用途的A級樓宇(高度為21.6米至50米);用作公眾聚集、工業及停車場用途的A級及M級樓宇(高度為10.8米至50米)均必須設置安全崗;
  • 屬A級中最高分級的樓宇(高度為31.5米至50米),以及上述必須設置安全崗的樓宇均需要配備經消防局適當培訓的防火安全負責人持續提供服務。

通過明確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和義務,藉以加強預防和迅速應對火災的效能。

(三) 強化監管措施以及明晰各項違法處罰

新法律明確賦予土地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權力,如知會進入理由後便可進入樓宇或場地(但具居住准照的樓宇、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則須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同意,又或取得司法命令狀)、命令移走疏散通道上的物品等,並在必要時依法促使其強制執行。

同時,防火安全關乎重大的公共利益,尤其是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因此,為確保公共安全,新法律明晰處罰制度,一方面新增違令罪,另一方面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輕微、嚴重及極嚴重三個級別,藉以加強阻嚇各項違法行為。

(四) 消防局續辦防火安全負責人培訓課程

為配合新法律規定,消防局於2021年10月起持續為公眾及業界人士開辦“防火安全負責人培訓課程”,社會各界踴躍參與。截至2022年6月13日,“防火安全負責人培訓課程” 已開辦83班,共有5,071人修讀。

該培訓課程內容可分為理論、實踐及滅火操作三部分。課程向參與者講解新法律重點內容,如何配合行政當局的安全巡查工作,認識新法律的處罰制度,亦讓參與者學習各項消防設備知識及操作等。透過課程使參與者加深認識防火安全負責人的職責及義務,並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防火安全知識,進一步強化遇到緊急事故時的應變能力,課程達到預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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