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7/2021號澳門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用益權人,須聘用已於土地工務局註冊的燃氣網絡設置實體:
1) 定期對建築物燃氣設施的共同部分進行全面的檢查,尤其對管道、截流裝置、燃氣探測器及壓力錶。
2) 定期對其住宅單位及非住宅用途的單位的燃氣設施尤其燃氣器具、截流裝置及軟管進行全面的檢查。
3) 每次檢查之間的間隔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根據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第五十條的規定:
1) 燃氣器具須設有安全熄火裝置。
2) 燃氣器具的安裝和維修,須由已於土地工務局註冊的燃氣器材安裝實體執行。